(2014)和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玉砚与阚兴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现,阚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徐玉现,男,住和龙市。被告:阚兴文,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砚诉与被告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原告徐玉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徐玉砚负担。审判员 薛 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