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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玉砚与阚兴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现,阚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徐玉现,男,住和龙市。被告:阚兴文,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砚诉与被告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原告徐玉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徐玉砚负担。审判员 薛 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