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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长沙仲裁委员会与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保字第57-1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6楼601-602单元及11楼1101-1103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小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水东路大众电影西侧。法定代表人范斌。被申请人范斌,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金融借款担保��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7月18日提请本院对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的财产进行保全。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本次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的银行存款110000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海  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