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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公云申请执行黄国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公云,黄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张公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黄国昌,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张公云申请执行黄国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456号、00457号、00477号、00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国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国昌立即给付申请人钱恒奎工程款8660元,给付申请人张公公工程款8850元,给付申请人石伟伟工程款1220元,给付申请人刘广云工程款4520元,共计23250元。但被执行人黄国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昌及其配偶孙艳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国昌及其配偶孙艳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