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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地址:仪陇县永乐镇观音街4号。负责人:唐东明,系该分社主任。被告:李某,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骡子坎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406240679。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诉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仔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