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周怀庆与张金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怀庆,张金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周怀庆,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宗飞。被告张金申,农民。原告周怀庆诉被告张金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周怀庆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怀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怀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怀庆负担。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婷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