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