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