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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韦彦芳与赵绍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彦芳,赵绍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韦彦芳。委托代理人解玉振。被告赵绍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彦芳与被告赵绍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韦彦芳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韦彦芳负担。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韵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