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张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韦彦芳与赵绍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彦芳,赵绍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韦彦芳。委托代理人解玉振。被告赵绍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彦芳与被告赵绍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韦彦芳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韦彦芳负担。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韵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