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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诸玉兴与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玉兴,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玉兴。委托代理人马友泉,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镇,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顺福。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慷。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诸玉兴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诸玉兴系上海市从业人员,于2006年1月21日起与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诸玉兴与巨帮公司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9日至2016年8月30日,被派遣至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工作,并与大众公司签订期限为2011年9月9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诸玉兴同意按巨帮公司的安排至大众公司工作,诸玉兴违反大众公司规章制度的或者不执行《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影响正常工作的,大众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大众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交通管理局规定的承包金限额内确定承包金,承包期内每人每月承包金固定不变;诸玉兴应在每月1日前向足额预缴当月承包金,诸玉兴将所需要缴纳的金额存在指定账户,通过银行自动扣款方式缴纳承包金,扣款日为每月1日,凡银行自动扣款不成功的,视为当月未按规定缴纳承包金;承包期内,诸玉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承包金和其他应付费用,或一年内三次未按时缴纳承包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有权解除合同;行业主管部门设定新承包金时,可对承包金作相应调整,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2013年4月1日起,大众公司调整出租车(桑塔纳VISIT型号)每月承包指标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00元,即双班车驾驶员每人每月增加承包金指标543.50元,上述调整内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至相关部门报备,大众公司还以职工培训、张贴公告、发放慰问信等形式向包括诸玉兴在内的全体驾驶员告知。2013年4月的承包金,诸玉兴于2013年4月3日按调整后金额足额缴纳,拖延2天,随后5月、6月及8月的承包金,诸玉兴均按调整后的金额于当月1日足额缴纳,7月的承包金,诸玉兴于7月4日通过POS机足额缴纳,拖延3天。2013年9月及10月的承包金,诸玉兴未按调整后的金额足额缴纳。期间,多次张贴通知及电话联系,要求包括诸玉兴在内未足额缴纳承包金的全体驾驶员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否则将终止承包经营合同,但诸玉兴未予理睬。2013年10月18日,大众公司向诸玉兴出具处理决定,以诸玉兴自4月起多次不能按规定缴纳承包金、在催缴之后仍拒绝缴纳为由,终止《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并将诸玉兴退回至巨帮公司。当日,巨帮公司以快递方式向诸玉兴寄送通知,因诸玉兴被大众公司退回而通知诸玉兴于10月21日下午13时至处商谈安排新单位上岗事宜,诸玉兴签收该信件,但因诸玉兴认为巨帮公司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没有协商重新安排工作事宜。2013年10月23日,巨帮公司再次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诸玉兴寄送上岗通知,通知诸玉兴于10月28日上午9时至下午16时30分期间至上海嘉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报到上岗,否则视作自动辞职,诸玉兴签收该信件,因诸玉兴认为巨帮公司未维护其权益而拒绝至该岗位工作。2013年10月29日,巨帮公司向诸玉兴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诸玉兴未按规定至新岗位报到,未与联系,视为自动离职,于10月29日办理退工手续,该信件由诸玉兴签收。2013年11月5日,诸玉兴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巨帮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12月24日,该会作出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4125号裁决,裁决对诸玉兴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诸玉兴不服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巨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280元,大众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月工资按照3,830元计算);2、巨帮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3,83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诸玉兴与巨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大众公司处工作,因此诸玉兴与巨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巨帮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诸玉兴认为巨帮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要求巨帮公司支付赔偿金,并要求大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首先需要查明巨帮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查明事实,诸玉兴按照调整后的承包金标准缴纳了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承包金,其中4月及7月的承包金延迟缴纳,随后诸玉兴拒绝按照新的标准缴纳2013年9月及10月的承包金,大众公司催缴之后诸玉兴拒不理睬,诸玉兴与大众公司就承包金一节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大众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将诸玉兴退回巨帮公司。10月18日,巨帮公司并未即刻解除与诸玉兴之间的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多次联系,试图为诸玉兴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然而,诸玉兴却拒绝与巨帮公司协商,拒绝接受巨帮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巨帮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之处。诸玉兴要求巨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诸玉兴要求大众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2013年10月18日,大众公司以诸玉兴拒绝足额缴纳承包金为由将诸玉兴退回巨帮公司,巨帮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安排诸玉兴至新的岗位报到,而诸玉兴未按照巨帮公司的安排至新的岗位报到,拒绝提供劳动,也拒绝与巨帮公司协商,巨帮公司随后于2013年10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诸玉兴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的意见,符合上述规定,予以采纳。诸玉兴要求巨帮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诸玉兴要求按照3,830元/月计算上述期间工资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诸玉兴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595.86元;二、驳回诸玉兴要求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280元,并要求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诸玉兴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没有拒缴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大众公司擅自提高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诸玉兴与大众公司解除合同后,巨帮公司未按约提供新的工作岗位。诸玉兴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大众公司辩称,诸玉兴拒绝缴纳承包费,构成违约,大众公司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巨帮公司辩称,诸玉兴系被大众公司因其不执行车辆承包合同而被退回巨帮公司,巨帮公司积极安排其新的工作岗位,而诸玉兴拒绝接受,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诸玉兴因与大众公司就承包费未能达成一致,大众公司解除了承包经营合同,并将诸玉兴退回巨帮公司。巨帮公司之后与诸玉兴多次联系,试图为诸玉兴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诸玉兴拒绝与巨帮公司协商,拒绝接受安排工作,故原审认定巨帮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存在违法解除之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对诸玉兴的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已经作出了详尽、合理的阐述,理由正确,本院不再赘述。诸玉兴上诉时坚持其主张,要求巨帮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主张,故本院对诸玉兴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诸玉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继红审判员  虞恒龄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