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世贤与黄光荣、被告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香屯、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平圩村香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贤,黄光荣,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香屯,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平圩村香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右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黄世贤,男,1947年2月9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成,百色市右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光荣,男,1965年2月1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定代表人陆盛燕,总经理。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香屯,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负责人韦锦旋,组长。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平圩村香屯,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负责人韦锦先,组长。原告黄世贤与被告黄光荣、被告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香屯、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平圩村香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三人百法香屯、平圩香屯的前身原为阳圩镇供元村香屯。1987年5月间,原告家庭等8家农户响应国家植树造��号召,在集体山地上种植松树并与第三人、右江区林业局签订了《松树造林承包合同书》。之后,原告家庭等8家农户在“高六必”、“高六风”(地名)一带山地种植2060亩松树,其中原告家庭种植松树面积为465亩。2012年5月间,第三人与被告华劲竹林公司签订一份《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书》,擅自将原告家庭种植的松树林发包给华劲竹林公司承包经营。之后,被告华劲竹林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了清理山地地表杂物而指使被告黄光荣放火炼山及砍伐原告家庭种植的松木,造成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擅自砍伐原告种植的松木后,原告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协调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被砍伐松木经济损失约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高六必”、“高六风”(地名)松木林,因与���三人尚存在所有权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本案原告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并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确权情况选择另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世贤的起诉。原告黄世贤预交的诉讼费2900元应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绍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