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顾仁章与王明、白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仁章,王明,白爱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顾仁章,农民。被告王明。被告白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仁章诉被告王明、白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仁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仁章负担。审 判 长 徐志杰审 判 员 李怡宏人民陪审员 张双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