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阜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顾仁章与王明、白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仁章,王明,白爱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顾仁章,农民。被告王明。被告白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仁章诉被告王明、白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仁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仁章负担。审 判 长  徐志杰审 判 员  李怡宏人民陪审员  张双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