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艳花与姚来彬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花,姚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张艳花,女,汉族,1959年2月26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姚来彬,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张艳花因与被申请人姚来彬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来彬所有的吉A1D6**号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艳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春市皓月大路营业所5000.00元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姚来彬所有的吉A1D6**号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申请���张艳花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