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阳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阳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尧葵,该社东山信用社主任。被告欧阳汉明,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阳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欧阳汉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劭人民陪审员 周永人民陪审员 陈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