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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刘丽,邢台市社会公益会宁晋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调解和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