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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黎剑锋与珠海金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金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黎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金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钟伟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剑锋,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广州市海珠区元枫建材经营部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胡海雄,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金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学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金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金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9760元减半收取19880元,由上诉人珠海金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王英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穗祥赵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