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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民辖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邹平县华纳物业有限公司与孙立兵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兵,邹平县华纳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辖终字第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立兵,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农��,住桓台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邹平县华纳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孙立兵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25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桓台县,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双方签订《合约》,约定由孙立兵为邹平县华纳物业有限公司承建鲁中职业学院器材室钢结构工程,工程施工地点在邹平县,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邹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桓台县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即邹平县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由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邹平县华纳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孙立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审判员  崔珂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