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戎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戎某。委托代理人周益军,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原告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益军、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下半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缺少沟通,性格差异较大。2013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不想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下半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月3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夫妻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缺少沟通,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9月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以上事实,有判决书、接处警记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9月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此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女儿周某乙,已年满十六周岁,周某乙要求随母亲即原告戎某生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认为婚生女周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子12床,八仙桌1张,梅公椅2张,角板凳8张,麻将台1张,墙柜1套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9寸海尔彩电1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1台,美菱冰箱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其中29寸海尔彩电1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1台,归原告所有,美菱冰箱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归被告所有。原告陈述的丹阳市访仙镇杨城庄尚村138号二楼两间以及一楼二楼的装修系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财产涉及案外人,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女儿周某乙随原告戎某生活,由被告周某甲承担女儿周某乙的生活费每月5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用凭票据各半承担(上述费用自2014年7月份开始计算,于每年年底前结算一次,直至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子12床,八仙桌1张,梅公椅2张,角板凳8张,麻将台1张,墙柜1套归原告所有;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9寸海尔彩电1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1台,美菱冰箱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其中29寸海尔彩电1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1台归原告所有,美菱冰箱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俊附本判决确定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