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何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317号原告何某,女,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回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