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爱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被告:于某某,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