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蒋彩红与被上诉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彩红,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彩红,又名蒋彩虹,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乐,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彩红与被上诉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蒋彩红于2013年7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红旗渠公司济源市下冶镇区供水管网工程项目部签订的补充协议,在原审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宣告该补充协议无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蒋彩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彩红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被上诉人红旗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玉乐、周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彩红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