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秦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瑶刑初字第00541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甲,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租住合肥市瑶海区。2014年5月4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批准,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4)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秦某甲在本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与北二环路交口东北角附近一门面房,放置台球供人玩乐,在墙体衣柜处设置暗门,雇用他人用手机内外联系控制开关门。内室摆放具有上分、扣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2类赌博机可同时供18人赌博,其中“六狮王朝”赌博机14台、“彩票”赌博机2台共有4个独立操作单元。雇用肖某甲(另案处理)和肖某乙、韦某乙、周某(均已判决)负责在外甄别赌客为其开门、放哨、修理赌博机等,雇用秦某乙、张某乙、姚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内室开门、为赌客上分、退币、记账。该赌场24小时营业。2013年9月3日21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该处查获参赌人员12人,缴获现金77390元及涉案赌博机、从服务员张某乙、姚某处扣押当天的记账单。2014年5月4日,被告人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侦查实验、便签、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甲、李某甲、熊某、陶某、圣周、俞某、骆某、吕某、葛某、江某、刘某、崔某、彭某、查某、韦某甲、李某乙、肖某甲、肖某乙、韦某乙、周某、秦某乙、张某乙、姚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设置具有赌博机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6台(可同时供18人赌博),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甲租赁场地,提供赌博设备,雇佣其他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甲系初犯,并退缴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退缴的被告人秦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记员程然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