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强诉被告徐水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第三人刘玉忠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徐水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刘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初字第60号原告刘志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被告徐水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住所地徐水县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马勇,男,该所所长。第三人刘玉忠,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原告刘志强诉被告徐水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徐水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人民陪审员 马晓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