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周通与徐志安、苍南县金灵徽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通,徐志安,苍南县金灵徽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张周通。委托代理人:张步胜。被告:徐志安。被告:苍南县金灵徽章厂。代表人:戴安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周通与被告徐志安、苍南县金灵徽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周通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周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张周通负担。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