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湖桐与XX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湖桐,XX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958号原告李湖桐,男。被告XX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湖桐与被告XX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湖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湖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湖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李湖桐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霖(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