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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高进与铜川市新耀污水工程筹建处、陕西银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袁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铜川市新耀污水工程筹建处,陕西银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袁和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高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峰,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市新耀污水工程筹建处。被告:陕西银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袁和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林科,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高进与铜川市新耀污水工程筹建处、陕西银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袁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进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高进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水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