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行审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舒久洪和谢林林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舒久洪,谢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审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绪望,局长。被执行人舒久洪,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杨林乡琴田村舒家组。被执行人谢林林,女,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杨林乡琴田村舒家组。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206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夫妇2003年结婚,2003年12月24日生育第一个男孩,2013年9月22日生育第二个男孩。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于2014年3月16日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206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0132元,并限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舒久洪、谢林林在法定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舒久洪、谢林林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舒久洪、谢林林作出的(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206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206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林梅审 判 员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罗林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