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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林某,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亚斌、丁金金(实习),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被告半年和好期,原、被告若不能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