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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叶××、杨一×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杨一×,赵一×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叶××。2013年10月20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怀志,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一×。2013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一×。2013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院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杨一×、赵一×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林怀志、被告人杨一×、赵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系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设备材料科业务员,负责管理该公司贵重金属库、合金库、耐材库物料出入库、盘库等管理工作;被告人赵一×系该公司生产辅助车间班长,负责协调物料出入库、盘库工作。2012年,被告人叶××发现存放于贵重金属库内的铌铁胀库,随告知被告人赵一×。被告人赵一×明知叶××可能将铌铁偷运出厂变卖,仍协助叶××将铌铁从贵重金属库挪出,并藏匿于合金库中,后于2013年6月将铌铁混在其他耐材中转运至该公司设立于公司厂区外的耐材库中。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叶××经与被告人杨一×预谋,以退货为由,伙同杨一×将存放于耐材库中的铌铁2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45890元)拉走。后杨一×支付叶××人民币6万元,将铌铁藏匿于家中伺机变卖。2013年10月19日、11月11日,被告人叶××、杨一×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赃物及扣押物品照片、铌铁采购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杨一×、赵一×之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叶××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叶××不构成主犯,责任应由三被告人共同承担。2、被告人叶××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缴了赃款,认罪态度好,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一×、赵一×当庭均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系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设备材料科业务员,负责管理该公司贵重金属库、合金库、耐材库物料出入库,盘库等项管理工作;被告人赵一×系该公司生产辅助车间班长,负责协调物料出入库、盘库等项工作。2012年初,被告人叶××发现存放于贵重金属库内的铌铁胀库,随告知被告人赵一×。后叶××指使赵一×将铌铁从贵重金属库挪出,并藏匿于合金库中。被告人赵一×明知叶××欲将铌铁偷运出厂变卖,于2013年6月其利用倒库之机,协助叶××将混在其它耐材中的铌铁由工人转运至该公司设立于公司厂区外的耐材库中。后被告人叶××多次打电话联系杨一×,要求杨一×帮助其将胀库铌铁卖掉,杨一×应允。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叶××经与被告人杨一×预谋,以退货为由,伙同杨一×将存放于耐材库中的铌铁200公斤(价值人民币45890元)拉走。后杨一×给付叶××人民币6万元,将铌铁藏匿于家中伺机变卖。2013年10月20日、11月11日,被告人叶××、杨一×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立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分别证明,2013年10月18日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刑侦支队接匿名举报称,天铁集团热轧板有限公司合金库职工叶××、赵一×等人合伙盗窃合金库铌铁一吨左右,价值10万元。2013年10月20日19时叶××到铁城分局投案,其对盗窃铌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当日将赵一×传唤至铁城分局。2013年10月23日对杨一×网上追逃。2013年11月11日杨一×主动到河南省长葛市大周派出所投案,杨一×对参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天铁集团职工履历表、岗位职责及合金耐材管理职责分工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叶××及赵一×对仓库中的材料及铌铁等物品负有管理职责。3、(货物)出厂证明及出厂凭证、耐材库副班长王三×证言及工作日志证明,2013年6月20日叶××为将混装在挡渣标中的铌铁运出合金库,在保卫科签字办理了以运输挡渣标到耐材库的出厂证明,7月16日叶××亲自到耐材库将铌铁用车拉走的事实。4、厂内现场存放铌铁地点照片、耐材库藏匿铌铁地点照片、杨一×家中藏匿赃物地点照片、起获赃物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赃物清单、发还清单及杨一×妻子尚××红证言证明,案发后,在杨一×家中起获赃物铌铁,赃物已发还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5、铌铁买卖合同、价格说明、铌铁成分说明、称重单等书证证明,铌铁200公斤,价值人民币45890元。6、证人佘玉珍证言证明,佘玉珍系合金库库工,其发现库中还有铌铁,因没有查账,当时没有确定就是胀库,但后发现铌铁不知去向。因帐是平的,所以也就没在意,也没和任何人说过。7、证人王一×、仇××、王二×、王三×证言证明,2013年6月某日,赵一×让张晓军用运输挡渣标的出门证明到保卫科换出门证,后将出门证交给仇××,由仇××将挡渣标运走,因合金库有装卸工,所以仇××对所运输的货物种类并不清楚。2013年7月份,叶××让一辆河南牌照的汽车开进4号库房(耐材库),又让王二×其用叉车将一吨包袋搬运到汽车后面,随后由王三×将每袋装有货物的水泥袋装上汽车,每袋重4-5公斤,王三×猜测是铌铁,叶××说是退货。8、叶××之妻赵二×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其发现家中存放6万元钱,叶××说是做买卖挣来的,出事后知道是非法所得。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明,叶××家属赵二×退赃款6万元。10、被告人叶××供述,2012年年初发现铌铁胀库,就想找机会把铌铁卖了,所以就先将胀库的铌铁藏了起来。2013年2、3月份,假借盘库的名义和库工一起把贵重金属库打开,然后库工回办公室了,就剩下仓库班长赵一×在场,让赵一×找来一部叉车将铌铁移到库门口,又用吊车将吨包袋装着的铌铁吊运到了其他物资垛上。过了一段时间,赵一×说把铌铁放在贵重金属库的房顶子上了,因放在那不合适,就让赵一×弄下来,赵一×说放在合金库里也不合适,我说不行有机会把铌铁和其他东西混在一起,送到耐材库里面,他也认可了。6月份因工作需要有一些挡渣标和引流剂需要退回耐材库,就亲自办理了出门证明,让领导杨二×签字之后,把出门证给了赵一×,赵一×到保卫部换了正式的出门证之后,就把铌铁运到了耐材库,怎么运的不清楚。以前和赵一×说过铌铁是胀库的,不在帐,找机会运出去卖了,以后再也未提过。这次没和赵一×多说,我一说将铌铁运到耐材库,他应该就明白是把铌铁偷运出去卖了。他可能认为会分给他钱,但最后没给他钱。在铌铁运到耐材库的前几天,就给杨一×打电话,说手里有点儿铌铁问他要不要,他说先看看回来再说。等铌铁运到耐材库并看到以后,又给杨一×打电话,告诉他是胀库的东西,账上没有,问他要不要,并说你是做有色金属生意的,给帮忙处理掉,当时没定价钱让他看着给,市场价是200元1千克,他问这东西安全吗?告诉他,安全是不在帐的。他才同意。过了半个月,应该是7月份,和杨一×在耐材库外的309国道见面之后,就开车并领他到了4号库里面,车头朝外。之后跟班长王三×说,有批货要退厂家,让他帮忙装上车,之后他就找来开叉车的把铌铁运到车后面,王三×将铌铁都装到了车的后备箱里,之后就让杨一×走了。过了会儿在309国道上再次和杨一×见面,他就给了6万元钱,按照购买价应该是4万元,杨一×肯定给多了,之后就各自走了。回家后就越想越害怕,怕这事被人发现后受到处理,于是就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0日到铁城分局投的案。11、被告人赵一×供述,其职责主要是合金库、耐材库的日常管理、装卸、搬运原材料及负责管理仓库的库工。2012年2、3月份,叶××让把放在合金库小库(贵重金属库)里一些分装成小袋的多余的铌铁装进了一个白色空袋子里,说是担心车间盘库发现了不好交代,就混放到了镍合金存放处,过了一段时间他又让铌铁从小库里倒出来,就安排装卸工把铌铁搬出了小库,用天车吊放到了挡渣标旁边的空地上,后来听说车间又要盘库,担心车间看到铌铁不好交代,就自作主张把铌铁放到了小库的房顶上,然后电话告诉了叶××,等盘完库又把铌铁放回了挡渣标旁边。过了一段时间叶××让把铌铁和挡渣标一起退到耐材库,完事后电话告诉了叶××。在将铌铁往小库屋顶上放的时候就觉得不对劲,既然胀库就应该送到现场消耗掉,不能总东躲西藏的怕被人发现。后来提醒过他尽快和领导联系把铌铁送到现场使用,叶××说,过一段时间再说。他安排将铌铁倒到耐材库肯定不对,也想过他可能将铌铁弄出去自己处理,也可能他联系领导处理这些铌铁,还可以将铌铁退回厂家。怀疑叶××将铌铁具为己有的理由,一是他让这些铌铁东躲西藏怕领导发现;二是铌铁是贵重合金从来没有在其他仓库暂存过;三是在合金库工作过程中从来没有退过货。所以觉得他可能想把这些铌铁具为己有。可是因为他是领导,不好拒绝,也不敢得罪他,也没向上级反映,所以他安排的事都照做了,其他事没有过问。铌铁怎么处理的不清楚,叶××没说,也没得任何好处。12、被告人杨一×供述,杨一×供述的犯罪事实经过同被告人叶××供述的相关事实情节一致。此外,杨一×供述,叶××说铌铁有2、3百斤,装货时感觉差不多就按300公斤结的帐,一公斤200元,总共给了6万元。叶××虽然没说是赃物,但铌铁肯定是叶××偷出来的,因为胀库的东西也是公家的,自己不能卖。13、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叶××、杨一×、赵一×的姓名、职业、住址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一×、赵一×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一×明知叶××欲出售的铌铁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所有,事先与叶××通谋,以退货为由帮助叶××将铌铁从耐材库拉走并帮助叶××将铌铁变现,其与被告人叶××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赵一×是非不明,其已猜测到叶××欲将铌铁非法占有,仍利用职务之便,为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与被告人叶××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叶××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本院核实认为,被告人叶××发现铌铁胀库后意图侵吞产生犯意,为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指使利用他人先将存放于贵重金属库的铌铁挪出藏匿于合金库中,后又制造条件将铌铁混入其他耐材中转运至厂区外的耐材库,最终又编造退货谎言将铌铁非法占有、变卖,6万元赃款全部归其所有。其地位、作用突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又全部退缴了赃款,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地位及其法定、酌定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叶××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部分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杨一×被动接受叶××请求参与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另考虑被告人杨一×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赃物已由其家属退缴,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杨一×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被告人赵一×受被告人叶××纠集参与犯罪,但其仅为叶××犯罪提供了部分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赵一×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一×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四、案获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淑英审 判 员  杨长柏人民陪审员  陈芝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宝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