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朱玉芳与任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芳,任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朱玉芳,女,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申请人任金红,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申请人朱玉芳因与被申请人任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金红位于安康市果园路10号汉滨区中医院家属院2号楼2单元102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房屋系汉滨区中医医院的职工集资房,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被申请人任金红一家长期在此居住。2014年6月19日,任金红与其夫赵银宝签订了离婚协议,将该房屋及房内所有物品分割给任金红。赵银宝现搬出另住,双方之子赵少坤已成年,且也没有使用该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玉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金红所有的位于汉滨区果园路10号汉滨区中医医院家属院2号楼2单元102室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飞代理审判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