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非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侯云堂、于锦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侯云堂,于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再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侯云堂,住址唐山市。被申请人于锦荣,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唐住建拆裁字(2013)3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要求对侯云堂、于锦荣所有的唐山市路南区某号房屋进行搬迁腾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唐山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对路南区大洪桥二期平改项目进行改造,并于2010年3月24日依法作出【拆许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虽经反复工作,与张存不能达成安置补��协议。2013年11月29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唐住建拆裁字(2013)3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014年1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以货币补偿、按比例置换两种方式供该户选择(具体内容见行政裁决书)。并限期被申请人搬迁腾空该房屋。被申请人侯云堂、于锦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维持了该裁决,后经催告仍未主动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唐住建拆裁字(2013)3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住建拆裁字(2013)3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敬韬助理审判员 温 杰助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