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