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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执民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州豪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州捷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豪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州捷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培良,章祎檬,吴利英,汤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xx被执行人:湖州豪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被执行人:湖州捷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被执行人:丁培良。被执行人:章祎檬。被执行人:吴利英。被执行人:汤中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豪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州捷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培良、章祎檬、吴利英、汤中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湖浔执民字第75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州豪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州捷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处理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执行款人民币1188868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浔执民字第75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