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芮金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芮金蓉,颜挺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立保字第5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荣贵、钟梦影,分别是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芮金蓉,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颜挺浩,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芮金蓉、颜挺浩价值共2704402.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挺浩(公民身份号码:x)、芮金蓉(公民身份号码:x)的银行存款共2704402.6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学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