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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象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法定代表人李清国,总经理。被告黄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21元,余款22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 审 判员 石小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薇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