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大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金秀财物发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大平,白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崔大平,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延安市子长县安定乡上十里铺村村民,现住宝塔区二庄科。被执行人白金秀,男,汉族,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子长县南水沟村。崔大平申请执行白金秀财物发还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1997)延市宝法姚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贺小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前向申请人贺巧娥支付66520.4元、并承担诉讼费399元及执行费。后被执行人贺小宁将上述全部执行款项交至本院执行专户,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