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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黄自力与郭小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力,郭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黄自力。被执行人郭小毛。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小毛应当偿付申请执行人黄自力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0年2月13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郭小毛已支付的15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被执行人郭小毛缴纳案件受理费385.5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郭小毛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小毛的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军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四日书记员  许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