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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郭红雨与阮积茂、阮琮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雨,阮积茂,阮琮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865号原告:郭红雨。被告:阮积茂。被告:阮琮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雨与被告阮积茂、阮琮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雨撤回对被告阮积茂、阮琮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元,由原告郭红雨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