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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叶小侠与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叶小侠,女,1956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天雄大厦****室。委托代理人章康,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晓敏,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0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瞿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侠诉被告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侠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