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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贺松晓等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安,郑丛棉,郑雅静,刘诗瑶,刘诗豪,贺松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安,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晋州市周头乡赵兰庄村人,系被害人刘少东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丛棉,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晋州市周头乡赵兰庄村人,系被害人刘少东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雅静,女,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晋州市周头乡西大刘庄村人,系被害人刘少东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诗瑶,女,汉族,2009年12月27日出生,晋州市周头乡赵兰庄村人,系被害人刘少东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诗豪,男,汉族,2012年10月29日出生,晋州市周头乡赵兰庄村人,系被害人刘少东之子。诉讼代理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贺松晓,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晋州市周头乡贺家寨村东胜街**号。2013年6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玲,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冀石检公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松晓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焕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安及其诉讼代理人牛云峰、被告人贺松晓及其辩护人张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0时20分许,被害人刘少东在qq上因琐事与被告人贺松晓对骂,之后便让郑亚飞驾驶摩托车带其去找贺松晓理论。当刘少东与郑亚飞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晋州市晋总西路韩庄村和周元方村交界处附近时,遇到了贺松晓和崔晓东驾驶电动车沿晋总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刘少东和贺松晓见面后遂发生殴斗,刘少东朝贺松晓扔了一个啤酒瓶,贺松晓持刀将刘少东捅伤后逃跑。随后刘少东被送往晋州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少东系被人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指控被告人贺松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要求追究被告人贺松晓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0万元。被告人贺松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其系自首,且被害人存有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0时20分许,被害人刘少东(男,殁年22岁)在qq上因琐事与被告人贺松晓对骂,之后便让郑亚飞驾驶摩托车带其去找贺松晓理论。当刘少东坐郑亚飞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晋州市晋总西路韩庄村和周元方村交界处附近时,遇到贺松晓坐崔晓东驾驶的电动车沿晋总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双方见面后,刘少东朝贺松晓扔了一个啤酒瓶,贺松晓朝刘少东胸部捅了一刀后逃跑。后刘少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少东系被人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当日9时30分许贺松晓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郑亚飞2013年6月4日0时33分报警称刘少东被人捅伤,公安机关遂于当日立案并展开侦查。2、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投案证明:2013年6月4日0时33分,郑亚飞报警称其同伴刘少东被人捅伤。接报后,民警经大量走访调查发现,晋州市贺家寨村贺松晓有重大作案嫌疑,遂立即组织警力对其进行布控实施抓捕,同时积极与其家属沟通规劝其尽快投案。当日9时30分许,贺松晓电话与其父贺法永联系表示欲在晋州市贺家寨村其家中投案。当日10时20分许,贺松晓在其家中向民警投案。经审讯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摩托车停放在晋州市中医院停车场,摩托车车座左右两侧布满擦蹭血迹并向下呈流柱状至后轮及排气管处。中心现场位于晋州市晋总西路上,公路8km里程桩向北589cm处有一只左脚拖鞋,拖鞋四周有滴落血。距拖鞋向南土路上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车车尾向南有一45cm×32cm范围血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提取摩托车前车座右侧擦蹭血、摩托车后牌照处流柱状血、摩托车排气管上滴落血、Y251公路8km里程桩向北589cm公路路面上拖鞋、拖鞋北侧公路路面滴落血、拖鞋南侧公路路面滴落血、拖鞋西侧公路路面滴落血、拖鞋东侧公路路面滴落血、拖鞋向南613.59m处公路西侧电动车及车上物品、电动车南侧地面血泊血、电动车东南侧地面血泊血、公路上西侧弧形滴落血、公路上弧形滴落血东端向北延伸处滴落血、电动车北侧地面擦蹭血各一部。4、晋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检鉴定书及照片:根据尸表检验,死者左胸部创口的性状、特征,符合单面刃锐器作用所致。其余部位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根据解剖检验,死者左胸腔内有大量血液及凝血块,心包腔内有血心尖处创口与左右室腔相贯通,符合心脏破裂死亡。鉴定意见:刘少东系被人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5、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送检现场电动车东南侧地面血泊血、弧形滴落血、人字拖北侧地面滴落血、摩托车前车座右侧擦蹭血检出的STR分型与刘少东尸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1.37×1020。送检匕首可疑斑迹未检出STR分型。6、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刘少东2013年6月4日在晋州市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接受吕恒川呈交的辛集市金阳宾馆住宿登记表、郑亚飞呈交的手机一部、扣押贺松晓作案用的黑色折叠刀一把、黑色酷派手机一部、黑色牛仔裤一条、红色T恤一件。7、手机通话详单、手机照片:被告人贺松晓使用的手机号1393117****与被害人刘少东使用的手机号1517647****在2013年6月3日23点41分至次日0点21分之间多次通过话。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贺松晓于2013年6月4日因故意伤害他人逃跑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次日因投案自首而撤销追逃。9、前科证明:被告人贺松晓在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10、晋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司法鉴定书、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证实宿晓亮2011年3月10日被贺松晓打成轻伤,后因达成赔偿协议而撤回控告。11、户籍证明:被告人贺松晓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晋州市周头乡贺家寨村东胜街24号。12、证人郑亚飞的证言:刘少东说贺松晓在qq上骂他媳妇。在贺赛松家一起喝酒喝到23时许时,刘少东的手机一直响,其打开一看贺松晓正在qq上骂刘少东,刘少东就在qq上和贺松晓对骂起来。刘少东提出要找贺松晓理论去,其不让去,他非要去,其就骑摩托车带他去了。走到周元方村南面时,看见有两名男子骑着一个电动车由北向南走,刘少东从摩托车上蹦下来向贺松晓走去,贺松晓也从电动车后座上下来向刘少东走去,他俩见面后没说什么,刘少东向贺松晓扔了一个啤酒瓶,但没砸到贺松晓。后刘少东坐上摩托车对其说他被捅了,赶紧跑。走了大约100米,他就从摩托车上掉下来躺在了公路上。当时就四个人在场,其和崔晓东没下车,只有刘少东和贺松晓俩人下车后接触了,后来刘少东就被捅伤了,所以肯定是贺松晓捅的刘少东。1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郑亚飞辨认出贺松晓就是捅伤刘少东的男子。14、证人崔晓东的证言:贺松晓说他通过手机qq加一个女好友时,他骂了那个qq女好友,后来那个女好友的丈夫通过qq加上了贺松晓,和贺松晓对骂起来。贺松晓说那人告诉他说叫刘少东。19时许,贺松晓在商店买了一把折叠刀。20时许贺松晓通过手机qq语音大声和另一方对骂。0时许其骑贺松晓的电动车带着他,沿晋总西路往家走,刚出厂门时,贺松晓通过手机和对方大骂了一会儿,贺松晓说是那名qq女好友的丈夫打来的电话。当行至后里明甫村时对方给贺松晓打来电话,贺松晓说快到后里明甫村了,过来吧。当走到桃园镇政府时,对方又给贺松晓打来电话,贺松晓说快到桃园村了。当行至周元方村北时,一辆摩托车在两三米处停下,其一看驾驶摩托车的是郑亚飞,后座是刘少东。刘少东一边下车一边问是贺松晓吗?贺松晓说不是。贺松晓突然跳车,其扶正车把向后扭头,看见刘少东手捂胸口,脚下有一滩血迹,有一只鞋,刘少东对郑亚飞说被捅了一刀,郑亚飞没说话载着刘少东飞速向南行驶。贺松晓对其说刚刚捅的,接着贺松晓跟没事一样拿刀晃了晃,其见刀尖上有血。2013年6月3日在厂宿舍内休息时,贺松晓说:那名在qq上对骂的人叫刘少东,来厂里找我的话,我就弄死他,我什么都不怕,弄死他我就不活了,就跳楼自杀。15、证人贺法永(被告人父亲)的证言:2013年6月4日凌晨两点钟民警说其儿子和别人打架了,让其联系儿子投案。早上9点多钟才联系上他,就劝他投案了。16、证人郭新启(被告人姑父)的证言:2013年6月4日凌晨三点钟其大舅哥贺法永打电话说贺松晓跟人打架了。其赶到他家见民警在家。后其联系上贺松晓,让他回家投案。17、证人陈建军(商店老板)的证言:2013年6月3日19时许有两个20来岁的小伙子来其店里买了一个灯泡、一个钱包、50元买了一个折叠刀。1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陈建军辨认出四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其超市买折叠刀的男子(贺松晓)。19、证人曹晓峰(服装店老板)的证言:2013年6月4日六点多有个小伙子买了一件绿半袖背心、一条绿裤子。看到他腰间别着一把折叠刀。20、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曹晓峰辨认出七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其店内购买衣服的男子(贺松晓)。21、证人王玉兰(卖鞋店)的证言:2013年6月4日6点30分许有个小伙子来店里花55元买了一双红灰色运动鞋。2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王玉兰辨认出五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其店内购买运动鞋的男子(贺松晓)。23、证人郑雅静(被害人妻子)的证言:2013年6月3日15时许其拿着丈夫刘少东的手机玩qq,有个附近的人发过来一条信息:操。其看后把情况告诉了丈夫,他没说什么。19时许他说去和郑亚飞找贺赛松喝酒去。22时许其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家,他说一会儿就回。23时许其又给他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回家,他说一会儿就回。凌晨0时30分其再次打电话时,郑亚飞接的电话,说刘少东正在医院抢救。24、证人吕恒川(宾馆老板)的证言:2013年6月4日7点钟有个小伙子来登记住宿,住在了401房间。25、证人贺赛松的证言:2013年6月3日晚上其在家跟刘少东、郑亚飞一块喝酒时,看见刘少东一直用手机和贺松晓对骂。23点的时候刘少东说去找贺松晓算账,其和郑亚飞拦着不让他去,他非要去,拦不住,郑亚飞就骑着摩托车带他去了,第二天知道刘少东死了。26、被告人贺松晓的供述:其通过qq查找附近的人加一个女网友,对方不同意加,其就在验证信息里输了一个:操。对方回骂了好几句。后来有个男的加其为好友,其就加了。聊天中对方说他叫刘少东,赵兰庄的。其告诉对方自己叫贺松晓,贺家寨的。对方问是不是骂他媳妇了,老实点。其就和他对骂起来,对方说出来较量较量。其说行。6月3日1时许其花50元买了一把折叠刀。6月4日0时许崔晓东骑电动车驮着其在周元方村北与骑摩托车赶来的刘少东相遇,刘少东拿啤酒瓶朝其头部砸,其说:别砸我、砸就拿刀捅了你。他不听,朝其砸来,其就拿刀冲他胸口捅了一刀。其觉得事情不好就跑了。买了一套衣服换上,打车去了辛集市,住在金阳宾馆。后其父打电话劝其自首,其就投案了。2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贺松晓辨认出其作案后购买运动鞋、裤子、上衣的现场,抛弃作案时所穿运动鞋、红色上衣的现场,被害人被其扎伤后倒地的现场,其作案的现场,作案前购买凶器折叠刀的现场。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所提民事赔偿请求,经查,应予赔偿的项目有丧葬费21266元,被抚养人刘诗瑶、刘诗豪生活费98144元,合计119410元;对于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贺松晓的辩护人所提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投案证明证实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其亦对所犯罪行予以供认,故其行为构成自首,所辩予以采纳。对于所提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被害人刘少东与被告人贺松晓在qq上及通话中多次争吵、对骂,后刘少东酒后让郑亚飞骑摩托车拉着去与被告人贺松晓约架,招来祸端。由此看出,双方对案件引发都有责任,故对所辩部分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松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松晓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约架,导致案发,双方对案件引发都有责任。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的部分,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松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贺松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安、郑丛棉、郑雅静、刘诗瑶、刘诗豪丧葬费212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8144元,合计11941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赵龙坡审判员  杜奋勇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