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德宽与卞永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宽,卞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85-1号申请人:张德宽。被申请人:卞永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卞永静所有的豫N×××××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告卞永静向法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整,应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卞永静所有的豫N×××××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非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