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永明国际船务公司、马祖尔亚珍珠航运公司、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永明国际船务有限公司,马祖尔亚珍珠航运有限公司,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70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明亮,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明国际船务有限公司(EVERBRIGHTINTERNATIONALSHIPPINGLIMITED)。被告:马祖尔亚珍珠航运有限公司(MASURIAPEARLSHIPPINGGMBH)。被告: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座七门701。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永明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被告马祖尔亚珍珠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刘树立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俊波、人民陪审员孙静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