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姜洪兵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姜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243-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姜洪兵,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0年8月4日作出的(2010)无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3月12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借款1774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执行费2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姜洪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83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