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于国刚与初祥、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刚,初祥,汝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于国刚,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初祥,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汝有,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刚与被告初祥、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国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00元减半收取2465.00元由原告于国刚负担。审判员 董炯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宝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