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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民终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林诉史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史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终字第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男,生于196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群龙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正林,男,生于1977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交泰乡。上诉人陈林因与被上诉人史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史正林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虽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但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林的起诉。陈林上诉称,被上诉人史正林未提供任何纸质居住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移送至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且被上诉人史正林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辖区,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裁定;指令梓潼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梓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