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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何海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何海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7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石亭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炎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何海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照原告起诉状上所载明的被告何海建的住所不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提供被告何海建的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7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刘帅玺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文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