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东莞肯德裕纺织有限公司与苏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肯德裕纺织有限公司,苏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1523号原告东莞肯德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理人黄彩云。被告苏钦,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原告东莞肯德裕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肯德裕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东莞肯德裕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钦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