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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张伟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5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委托代理人:徐春雷。被告:张伟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