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民初字第4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与黄金财、薛美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黄金财,薛美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41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以下简称秀屿支行),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兴港北大道159号。负责人陈锦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85534049-X。委托代理人陈金发,系秀屿支行新港分理处主任。被告黄金财,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薛美和,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屿支行诉被告黄金财、薛美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屿支行于2014年7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金财、薛美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秀屿支行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承担。审判员 郑俊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