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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3日。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丽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