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晶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晶,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周晶,被执行人刘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晶与被执行人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50000元,交付法院申请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