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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晶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晶,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周晶,被执行人刘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晶与被执行人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50000元,交付法院申请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