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冯德兴、林宝兴与王定光、柯亚娟、袁秀萍、王波斯、王嘉亨、王海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兴,林宝兴,王定光,柯亚娟,袁秀萍,王波斯,王嘉亨,王海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兴,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林宝兴,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王定光,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柯亚娟,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袁秀萍,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王波斯,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王嘉亨,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王波斯,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王海恋,曾用名:王文静,女,住阳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定光、柯亚娟、袁秀萍、王波斯、王嘉亨、王海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秀萍有位于阳江市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秀萍阳江市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袁秀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袁秀萍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袁秀萍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大广 关注公众号“”